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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81民初18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田中霞与郝军、阜阳市第九运输公司第五汽车队、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中霞,郝军,阜阳市第九运输公司第五汽车队,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81民初1828号原告:田中霞,女,汉族。委托代理人:王玉萍,安徽焦继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郝军,男,汉族。被告:阜阳市第九运输公司第五汽车队。法定代表人:王长征,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于春生,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田中霞诉被告郝军、阜阳市第九运输公司第五汽车队、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田中霞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中霞撤回起诉,是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中霞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田中霞承担。审判员  周立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丁 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