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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刑终2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刘某抢劫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某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刑终201号原公诉机关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某,曾用名刘柄坚,男,2002年5月9日出生于湖南省辰溪县,汉族,初中文化,学生,住湖南省辰溪县。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6年10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被逮捕。现押怀化市看守所。法定代理人,王某,女,1971年11月15日出生于湖南省吉首市,汉族,初中文化,住湖南省吉首市。系上诉人刘某的母亲。指定辩护人舒文华,湖南五溪律师事务所律师。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某犯抢劫罪一案,于2017年4月19日作出(2017)湘1223刑初12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刘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刘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某及其法定代理人王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刘某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某及其法定代理人王某撤回上诉。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2017)湘1223刑初12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邵洪超审判员  田 芳审判员  荆 成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蒋艳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