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23民初12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黄绍才与黄成英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绍才,黄成英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23民初1215号原告:黄绍才,男,汉族。被告:黄成英,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绍才与被告黄成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绍才以双方达成付款协议,且欠款已付清为由,于2017年7月24日向我院提交申请,要求撤销对被告黄成英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绍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计4900元,由原告黄绍才承担。审判员 李水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喻斌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