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22民初389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长兴骏宇电子有限公司与中山市农新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兴骏宇电子有限公司,中山市农新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22民初3894号之二原告:长兴骏宇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兴县白岘乡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张勤萍,总经理。被告:中山市农新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板芙镇深湾村里溪大道北综合楼301室。法定代表人:张正群,总经理。原告长兴骏宇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农新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长兴骏宇电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对自己诉权的正当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兴骏宇电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山市农新电子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1元,现减半收取500.5元,财产保全费520元,合计1020.5元,由原告长兴骏宇电子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姚 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XX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