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802执30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雅安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直属支行与雅安市雅能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雅安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直属支行,雅安市雅能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荥经县民彬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刘开成,刘正歆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802执30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雅安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直属支行,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负责人:李庆,系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雅安市雅能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法定代表人:刘开成。被执行人:荥经县民彬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荥经县。法定代表人:马先康。被执行人:刘开成,男,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被执行人:刘正歆,男,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申请执行人雅安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直属支行与被执行人雅安市雅能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荥经县民彬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刘开成、刘正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7日作出的(2016)川1802民初204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雅安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直属支行于2017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雅安市雅能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荥经县民彬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刘开成、刘正歆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至今均为未履行给付义务。经查询,被执行人雅安市雅能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已关停,荥经县民彬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刘开成、刘正歆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确认申请执行人雅安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直属支行有债权,即被执行人应向雅安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直属支行支付借款本金********元及利息及迟延履行金,未受偿。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决定对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确认申请执行人雅安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直属支行有债权,即被执行人应向雅安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直属支行支付借款本金********元及利息及迟延履行金,未受偿。二、对本院2016年12月7日作出的(2016)川1802民初204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弋晓军审判员 刘 力审判员 黄荣鸿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