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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83民初48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刘明国与陈仁义、陈贵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明国,陈仁义,陈贵阳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83民初4865号原告刘明国,男,汉族,1969年3月15日出生,住陕西省城固县,委托代理人陈毓君,南安市忠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仁义,男,汉族,1970年1月18日出生,住福建省南安市,被告陈贵阳,男,汉族,1989年5月16日出生,住福建省南安市,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刘明国诉与被告陈仁义、陈贵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刘明国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明国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刘明国负担。审判员  黄清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美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