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83民初48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刘明国与陈仁义、陈贵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明国,陈仁义,陈贵阳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83民初4865号原告刘明国,男,汉族,1969年3月15日出生,住陕西省城固县,委托代理人陈毓君,南安市忠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仁义,男,汉族,1970年1月18日出生,住福建省南安市,被告陈贵阳,男,汉族,1989年5月16日出生,住福建省南安市,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刘明国诉与被告陈仁义、陈贵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刘明国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明国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刘明国负担。审判员 黄清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美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