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4民初50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黔江区支别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程祖梅王玉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黔江区支别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程祖梅,王玉松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4民初5010号原告:重庆市黔江区支别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西沙步行街87-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46814703303。法定代表人:冉国初,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军,重庆中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祖梅,女,住重庆市黔江区。被告:王玉松,男,住重庆市黔江区。原告重庆市黔江区支别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程祖梅、王玉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重庆市黔江区支别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黔江区支别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重庆市黔江区支别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市黔江区支别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罗帆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