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221民初21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水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胡洋、蒋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水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水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水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胡洋,蒋丽,张妮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221民初2184号原告:水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县联社”),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县双水新区高林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21214741357T。法定代表人:何璞,系该社理事长。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兵,男,1989年7月14日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工。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陶雪,女,1986年9月13日,彝族,系该公司职工。被告:胡洋,男,1985年8月12日生,彝族,住贵州省水城县。被告:蒋丽,女,1980年5月20日生,苗族,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被告:张妮,女,1973年12月20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原告县联社与被告胡洋、蒋丽、张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县联社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县联社以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水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水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郭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