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02执保6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刘春江与杨同林、杨同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春江,杨同林,杨同坤,卢西献,王贵亮,侯秋霞,德州盛华保温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孔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02执保644号原告:刘春江,男,1970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被告:杨同林,男,1962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曹县。现住平阴县。被告:杨同坤,男,196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曹县。被告:卢西献,男,1968年9月17日出生,回族,住山东省菏泽市曹县。被告:王贵亮,男,1972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现住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被告:侯秋霞,女,1974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现住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被告:德州盛华保温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三八东路冯寨桥东。法人:侯秋霞,总经理。被告:孔明,男,1965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德州市陵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保全人刘春江与被申请人杨同林、杨同坤、卢西献、王贵亮、侯秋霞、德州盛华保温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孔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我院已作出(2017)鲁1402民初1556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杨同坤、卢西献名下存款21万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朱健中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兆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