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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303财保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杨卫东、湖北天力医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卫东,湖北天力医药有限公司,湖北天力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303财保109号申请人杨卫东,男,196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随州市曾都区。被申请人湖北天力医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屏,董事长。被申请人湖北天力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屏,董事长。申请人杨卫东与被申请人湖北天力医药有限公司、湖北天力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杨卫东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北天力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34万元或查封等额财产,并已提供担保,如冻结查封错误愿意承担全部损失。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杨卫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湖北天力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在湖北银行随州分行营业部账号20×××06上的存款34万元予以冻结。案件受理费21840元,由申请人杨卫东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张运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金红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