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82执62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贺根述与肖安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根述,肖安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82执62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贺根述,男,汉族,住四川省什邡市。被执行人:肖安均,男,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县。贺根述与肖安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川0682民初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贺根述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肖安均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川0682民初2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杨晓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杨 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