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202执14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吴丰炳、纪迎春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丰炳,纪迎春,咸宁市天成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202执1497号申请执行人:吴丰炳,男,汉族,1975年2月11日出生,住大冶市,申请执行人:纪迎春,女,汉族,1975年12月22日出生,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咸宁市天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咸宁市贺胜路特1号。法定代表人:关雨斌,天成投资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1202民初244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咸宁市天成投资有限公司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咸宁市天成投资有限公司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咸宁市天成投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及在其他单位的收入2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赵志刚审判员 张宏敢审判员 石 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袁四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