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民初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吉林市森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于春平、张晓光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市森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春平,张晓光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民初66号原告:吉林市森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法定代表人:刘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广敏,吉林江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春平,女,1968年5月30日出生,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被告:张晓光,男,1967年5月31日出生,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原告吉林市森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于春平、张晓光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吉林市森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吉林市森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市森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3,046元,减半收取计41,523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吉林市森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高忠华代理审判员 王 东代理审判员 佟 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邹莉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