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1102民初6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柏雄鹰与唐福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柏雄鹰,唐福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02民初616号原告:柏雄鹰,男,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被告:唐福艳,女,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原告柏雄鹰与被告唐福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原告柏雄鹰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其依法行使其诉讼权利的行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柏雄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柏雄鹰负担。审 判 长  李跃林审 判 员  彭艺玲人民陪审员  王建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陶 亮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