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民终16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常州市新北区新联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金坛市茅山台湾银发俱乐部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金坛市茅山台湾银发俱乐部,常州市新北区新联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吴阿凤,陈明霞,陈红霞,荆馨,毛亚明,徐卫国,刘淳,杨益民,董晓英,蔡小妹,王伟东,XXX,史威特,陆春燕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民终161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金坛市茅山台湾银发俱乐部,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市茅东林场林南工区。法定代表人:荆火福,该俱乐部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常州市新北区新联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薛家镇顺园新村203幢-2、-3室。法定代表人:姚建国,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琪,江苏常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登科,江苏常辉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吴阿凤,女,1963年12月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丹阳市。第三人:陈明霞,女,1966年3月2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第三人:陈红霞,女,1972年3月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丹阳市。第三人:荆馨,女,1963年9月2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第三人:毛亚明,男,1968年1月1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第三人:徐卫国,男,1964年5月1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丹阳市。第三人:刘淳,女,1962年7月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如皋市。第三人:杨益民,男,1971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丹阳市。第三人:董晓英,女,1956年1月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第三人:蔡小妹,女,1966年3月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第三人:王伟东,男,1969年4月1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上述十一第三人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志祥,江苏泽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XXX,男,1971年9月7日生,朝鲜族,住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鹰,系XXX的弟弟。第三人:史威特,男,1994年4月2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丹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国兆,系史威特的父亲。第三人:陆春燕,女,1970年2月2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上诉人金坛市茅山台湾银发俱乐部因与被上诉人常州市新北区新联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2015)新商初字第7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案件审理中,吴阿凤、陈明霞、陈红霞、荆馨、毛亚明、徐卫国、刘淳、杨益民、董晓英、蔡小妹、王伟东、XXX、史威特、陆春燕向本院申请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本案诉讼,本院经审查,准许吴阿凤、陈明霞、陈红霞、荆馨、毛亚明、徐卫国、刘淳、杨益民、董晓英、蔡小妹、王伟东、XXX、史威特、陆春燕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本案诉讼。本院认为,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或者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未参加诉讼,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依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本案中,经征询各方当事人的调解意见,各方当事人均不同意调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第三百二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2015)新商初字第74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金坛市茅山台湾银发俱乐部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1800元予以退回。第三人吴阿凤、陈明霞、陈红霞、荆馨、毛亚明、徐卫国、刘淳、杨益民、董晓英、蔡小妹、王伟东、XXX、史威特、陆春燕预交的案件受理费分别为3650元、3087.5元、3087.5元、5400元、5500元、7845元、3650元、3650元、3506元、2900元、2050元、5050元、3125元、3522元,本院予以退回。审判长 施 义审判员 熊 艳审判员 赵德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倩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