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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35民初1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赵秀芹与王国兴、刘建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秀芹,王国兴,刘建龙,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肥乡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35民初1108号原告:赵秀芹,女,1957年2月8日出生,汉族,曲周县人,住本村。委托诉讼代理人:牛书强,系原告儿子。被告:王国兴,男,1986年4月7日出生,汉族,曲周县南里岳乡王庄村,住本村。被告:刘建龙,男,汉族,现住曲周县。被告: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肥乡支公司住所地:肥乡县邑城家苑9号原告赵秀芹与被告王国兴、刘建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赵秀芹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秀芹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合法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尊重,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秀芹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秀芹负担。审判员  杨鹏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郭海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