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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2执12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2-07

案件名称

武汉信用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襄阳雅可商务区开发有限公司、湖北云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信用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襄阳雅可商务区开发有限公司,湖北云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北盛飞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刘晓星,杨庆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2执1289号申请执行人武汉信用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建设大道692号。法定代表人邓玮,系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襄阳雅可商务区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解放路电信大楼6楼。法定代表人刘晓星,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湖北云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鱼梁洲管委会院内。法定代表人张燕,系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湖北盛飞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鱼梁洲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内。法定代表人杨庆,系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刘晓星,男,1958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被执行人杨庆,男,196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襄樊市樊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102民初6028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襄阳雅可商务区开发有限公司、湖北云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北盛飞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杨庆、刘晓星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上述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执行标的为10,045,900元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本案执行费87,446元(共计人民币10,133,346元)。但上述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拔被执行人襄阳雅可商务区开发有限公司、湖北云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北盛飞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杨庆、刘晓星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133,346元及相关利息。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汉盈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余 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