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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1民初24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商容涛、朱建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商容涛,朱建收,黄玉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1民初2442号申请人商容涛,男,1976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被申请人朱建收,男,1954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被申请人黄玉枝,女,195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商容涛与被申请人朱建收、黄玉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位于xxx西平大道西段路北朱洪七组的“西房权证柏城字第××号”房产一套。(价值30万元)。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位于xxx西平大道西段路北朱洪七组的“西房权证柏城字第××号”房产一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常安甫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崔利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