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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281执8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岳希瑶与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岳希瑶,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宁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赤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281执822号申请执行人:岳希瑶,女,2004年8月17日出生,住湖北省赤壁市。法定代理人:魏旭君,女,1989年5月7日出生,住湖北省赤壁市。系申请执行人岳希瑶之母。被执行人: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宁中心支公司,住湖北省咸宁市。本院在执行钱红星与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宁中心支公司已自动履行了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1281民初82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建斌审判员 文      斌审判员 尹   华   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宋      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