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6执恢5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孙金涛、孙秀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金涛,孙秀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6执恢570号申请执行人孙金涛,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孙秀华,女,汉族,职工。本院在执行孙金涛与孙秀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平邑县人民法院(2015)平民初字第3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贵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