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02民初3172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王静与王亚飞、孙小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静,王亚飞,孙小进,罗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2民初3172号之三原告:王静,女,1992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家法,安徽金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亚飞,男,1974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阔,安徽睿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小进,男,1982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阔,安徽睿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艳,女,1974年10年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阔,安徽睿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王静与王亚飞、孙小进、罗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王静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静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静撤诉。案件受理费23610元,减半收取计1180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16805元,由原告王静负担。审 判 长 杨 源人民陪审员 管怀庆人民陪审员 王继圣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席俊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