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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04执12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宋承玉与被执行人宋承海、宋淑娥、宋淑琴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承玉,宋承海,宋淑娥,宋淑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04执1228号申请执行人:宋承玉。被执行人:宋承海。被执行人:宋淑娥。被执行人:宋淑琴。申请执行人宋承玉与被执行人宋承海、宋淑娥、宋淑琴继承纠纷一案,业经本院审理终结,并于2016年12月28日作出(2016)辽0204民初6272号民事调解,且已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5月23日本院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院生效调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大连市沙河口区花雨街31号4层1号房屋归申请执行人宋承玉所有。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丽代理审判员 冯  哲代理审判员 金  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