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民初424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缴顺立、于娜娜等与赵洪霞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缴顺立,于娜娜,赵洪霞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42413号原告:缴顺立,男,1981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河间市。原告:于娜娜,女,1983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赵洪霞,女,1956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缴顺立、于娜娜与被告赵洪霞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人民币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泽中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秋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