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1民初50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张某与郭某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郭某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1民初5023号原告:张某,女,1931年4月22日出生,汉族,无文化,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被告:郭某,男,62岁,汉族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郭某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段凤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兴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