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521民初50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张某与郭某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郭某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1民初5023号原告:张某,女,1931年4月22日出生,汉族,无文化,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被告:郭某,男,62岁,汉族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郭某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段凤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兴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