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04民初88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杨杰与北京口袋时尚科技有限公司、陈忠著作权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杰,陈忠,北京口袋时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04民初8847号原告:杨杰,男,197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邴园庆,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XX勇,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忠,男,1992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被告:北京口袋时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王珂,CEO。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秋杨,女。原告杨杰与被告陈忠、北京口袋时尚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杨杰于2017年7月18日以当事人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杨杰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杨杰负担。审判员 王利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秋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