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09执6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张爱民、陈金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爱民,陈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09执6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张爱民。被执行人:陈金。申请执行人张爱民与被执行人陈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徐民初字第18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陈金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本院查明,何月娥与被执行人陈金系同一家庭成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陈金与其妻何月娥共有存款16000元。本裁定送达立即执行。执行员 孟祥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曹 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