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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405执22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刘雪某与衡阳市珠晖区某某村民小组分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雪某,衡阳市珠晖区某某村民小组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405执229-1号申请执行人刘雪某,女,汉族,1983年12月19日出生,住衡阳市珠晖区王江村电站组。被执行人衡阳市珠晖区某某村民小组。代表人:刘某某,组长。本院在执行刘雪某与被执行人衡阳市珠晖区某某村民小组分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决下;终结(2017)湘0405执22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唐玉林审判员  肖云伟审判员  龙伯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邓艳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