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21民初18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黄朝会与陈同顺、黄元秀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朝会,陈同顺,黄元秀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21民初1853号原告:黄朝会,女,1974年12月9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被告:陈同顺,男,1953年8月1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县。被告:黄元秀,女,1955年7月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县。原告黄朝会与被告陈同顺、黄元秀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黄朝会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朝会的撤诉申请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朝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6元,由原告黄朝会负担。审判员 李 耿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霄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