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11民初17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王丽与李邱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丽,李邱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311民初1714号原告:王丽,女,1969年4月20日生,汉族,无业,住本市泉山区。被告:李邱,男,1982年9月9日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本市泉山区。原告王丽与被告李邱欠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7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邱经本院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公告期满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向原告偿还欠款22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自2016年7月11日至中秋节期间,在原告所开的鑫荣烟酒店赊烟酒和借款共计22000元整,但一直以种种理由未还。原告多次催要,后被告于2016年12月14日在原告店内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后经了解被告出具欠条上的姓名与其实际姓名不符,原告于2017年1月10日在网吧找到被告并报警,在公安机关的协助下核实被告信息,由被告另行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并承诺于春节前还清,但被告至今未予偿还,故原告诉至法院。被告李邱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李邱于2017年1月10日向原告王丽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今欠王丽贰万贰仟元整”。原告王丽在庭审中陈述,被告李邱到原告所开的商店买东西,但是多次赊欠,被告还以其孩子生病住院为由向原告借款,具体赊欠数额及借款数额记不清了,但经过确认计欠22000元。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李邱因赊欠原告经营的鑫荣烟酒店的烟酒款及向原告借款合计22000元,并向原告出具欠条予以确认,故其应当向原告履行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王丽支付欠款22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910元,由被告李邱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随案款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蕾人民陪审员 苏征社人民陪审员 牛太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周 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