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沪0115民初492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闻某1与闻某2、闻某3等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闻某1,闻某2,闻某3,夏某某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49210号原告:闻某1,男,1991年8月1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天宇,上海达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闻某2,男,1926年9月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闻某3,男,1965年2月1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夏某某,女,1966年7月3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原告闻某1与被告闻某2、闻某3、夏某某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日立案。原告闻某1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不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闻某1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胡雪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祎炜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