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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1执28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青岛双星数控锻压机械有限公司、山东开明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双星数控锻压机械有限公司,山东开明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1执2850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双星数控锻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浮翠街7号。组织机构代码:77352386-6。法定代表人:刘宗良,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娟,北京市盈科(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山东开明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金三路与沂蒙路交汇金石大厦2楼。法定代表人:王子兵,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晓波,男,1979年1月11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青岛双星数控锻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开明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6)鲁0211民初242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山东开明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账户存款,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鲁0211民初242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西才审判员  张培荣审判员  王连敬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董 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