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4民初130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翟军瑞与天津市南开区天奥源烟酒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军瑞,天津市南开区天奥源烟酒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4民初13086号原告:翟军瑞,男,1983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永洋,天津誉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市南开区天奥源烟酒店,住所天津市南开区华苑路***号华苑购物中心*层。经营者:韩家伟,经理。原告翟军瑞与被告天津市南开区天奥源烟酒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2日立案后,原告翟军瑞于2017年7月24日以双方经过协商达成和解,并已实际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翟军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计337.5元,由原告翟军瑞负担。审 判 长 傅美兰人民陪审员 董永亮人民陪审员 万志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路本案所引用的相关法律规定内容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