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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02执11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王卫松、冯何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卫松,冯何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02执1185号申请执行人王卫松,男,1989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被执行人冯何涛,男,1992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柯桥区。原告王卫松诉被告冯何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浙0602民初1010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确定:一、被告冯何涛应归还给原告王卫松借款人民币5万元,该款自2017年1月始每月月底前归还1000元,直至付清为止。若被告冯何涛有任何一期未按约履行,原告王卫松有权就所有未到期债权一并申请强制执行。二、原告王卫松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38元,由被告冯何涛负担,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因被告未按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履行,原告据此于2017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查询本辖区内各大银行,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较大存款。查询不动产、车辆等管理部门,未发现其名下房产、车辆等信息。此外,也未发现本案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经本院通知,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颜 丰代理审判员  金宏刚代理审判员  姜卫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朱 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