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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401刑初3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拉马阿哈莫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拉马阿哈莫

案由

非法占用农用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3401刑初378号公诉机关西昌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拉马阿哈莫,女,1976年3月18日出生,彝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州西昌市。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6年12月5日被西昌市森林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西昌市人民检察院以西市检诉刑诉〔2017〕3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拉马阿哈莫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西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祖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拉马阿哈莫擅自开垦位于西昌市磨盘乡巴山村4组的国有林地(小地名:夏家山小方门沟),用于种植农作物,导致林地大面积毁坏。经西昌市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测定,拉马阿哈莫非法开垦的林地面积10.94亩,树种为云南松,林地权属为国有林地。为支持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笔录和鉴定意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拉马阿哈莫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应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拉马阿哈莫的行为造成林地大量毁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要求判令被告人承担赔偿责任,对毁损的林地恢复原状。被告人拉马阿哈莫对指控事实与罪名无异议,请求从轻判处。经审理查明,2013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拉马阿哈莫擅自开垦西昌市磨盘乡巴山村4组国有林地(小地名:夏家山小方门沟),用于种植农作物,导致林地大面积毁坏。经西昌市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测定,拉马阿哈莫非法开垦的林地面积10.94亩,树种为云南松,林地权属为国有林地。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向法庭宣读、出示,并经控辩双方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受案登记表,证实案件来源情况。2、户籍证明,证实拉马阿哈莫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3、归案经过,证实拉马阿哈莫于2016年12月5日到案接受调查。4、现场勘验笔录及平面图,证实案发地为磨盘乡巴山村4组,小地名夏家山小方门沟,林地全书国有林地,中心现场位于盐中林场2作业区6林班183小班内。现场开垦的土地呈不规则形状,现场土地内地表半裸露,土地均为人为开垦后的挖痕,现场内残留有零星松树、杂灌木,现场遗留有零星的伐倒树木及伐桩,大量枯黄色未收割包谷杆,还种植有大量圆根萝卜。该开垦林地四周被零星云南松及杂灌木呈不规则形状围住。5、现场及指认照片,证实拉马阿哈莫指认现场情况。6、西昌市盐中森林经营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拉马阿哈莫自2013年以来,在磨盘乡巴山村国有林地地界内毁林开荒(小地名:夏家山小方门沟),开荒期间该所林业工作人员巡山发现后对其进行多次制止,但拉马阿哈莫不听从并继续在林地内以蚕食式开荒至2016年底种植农作物,该开垦林地现仍作为农作物种植地,套种少许核桃、花椒等经济作物,但以种植农作物为主。7、证人罗某某的证言,证实磨盘乡巴山村村支部书记。我们大概是2013年发现拉马阿哈莫在巴山村4组的国有林地里毁林开垦种植农作物,开垦的小地名是夏家山。拉马阿哈莫是通过逐年开垦的。在开垦前,这片国有林地里种植的基本是松树。我们村组发现拉马阿哈莫毁林开荒后对其进行劝阻,但是她没有听从,继续开垦种植。8、被告人拉马阿哈莫的供述,证实我从2013年开始陆续开垦,开垦的林地在磨盘乡巴山村4组,小地名是夏家山。该块地是我一个人开垦的,老公不在家去外地打工了。开垦的林地现在种植包谷、萝卜,还套种了核桃苗。在开垦前,林地里有松树和一些杂灌木。当时村组干部来制止过多次。9、西昌市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关于西昌市磨盘乡巴山村拉马阿哈莫毁林开荒现场勘察的鉴定意见,证实(1)被告人毁林开荒的地点位于磨盘乡把山村地界,小地名夏家山小方门沟;(2)毁林的开荒地权属为国有林地;(3)经GPS实测,拉马阿哈莫毁林开荒面积为10.94亩;(4)树种云南松、林木损失,由于现场已被破坏,无从查起。本院认为,被告人拉马阿哈莫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国有林地10.94亩,并改变被占用林地的用途种植农作物,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西昌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依法应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拉马阿哈莫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认罪,可以从轻处罚。同时,被告人沙马基作应对毁损的林地恢复原状。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拉马阿哈莫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拉马阿哈莫对毁损的林地恢复原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向  练审 判 员 段 必 发人民陪审员 阿西依坡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丰 秀 花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三十六条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在非法占用的林地上实施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种植农作物、堆放或排泄废弃物等行为或者进行其他非林业生产、建设,造成林地的原有植被或林业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犯罪行为,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非法占用并毁坏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五亩以上;(二)非法占用并毁坏其他林地数量达到十亩以上;(三)非法占用并毁坏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林地,数量分别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四)非法占用并毁坏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林地,其中一项数量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两项数量合计达到该项规定的数量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九条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追缴、退赔的情况,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第一百四十二条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受损失的单位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应当列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国家财产、集体财产的,依照本解释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