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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民辖终8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重庆市聚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四川威林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市聚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四川威林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辖终85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聚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法定代表人:赵泽林,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威林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徐宝森,董事长。上诉人重庆市聚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四川威林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劳务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聚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不服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17)鲁0102民初2397-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2017年3月,四川威林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作为原告诉至原审法院,要求被告重庆市聚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支付所拖欠的劳务工程款222.9万元本息并承担违约金5万元。在原审提交答辩状期间,被告重庆市聚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被告的住所地在重庆市合川区,本案应移送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审理。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2014年8月5日,被告重庆市聚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甲方、发包方)与原告四川威林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乙方、承包方)签订《劳务工程内部承包合同》一份,约定:乙方承建甲方位于济南市历下区“尚品?燕园”项目部分外墙保温及外墙饰面施工……。该合同第十三条纠纷解决约定为“本合同执行期间出现纠纷,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请诉讼解决。”本案涉案合同施工地点位于济南市历下区辖区内,且约定项目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据此对本案享有管辖权。被告重庆市聚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理由,不能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驳回被告重庆市聚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上诉人重庆市聚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起上诉称,本案应适用一般合同纠纷的管辖原则,不属于建设工程专属管辖,涉案合同中的管辖约定上诉人并未认可,本案系普通的债务纠纷,应移送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四川威林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答辩期内未作书面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以上述《劳务工程内部承包合同》等主张工程欠款,本案系劳务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劳务工程承包合同》中明确约定,出现纠纷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请诉讼解决。上述约定不违反有关级别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应为有效。而涉案劳务工程施工地点位于济南市历下区辖区内,原审法院依照上述约定,对本案纠纷享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 卫审判员 郑国栋审判员 李亚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石 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