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02民初32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宜春市汇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幸凡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春市汇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幸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02民初3256号原告:宜春市汇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春市袁山西路206号,组织机构代码:69845313—1。法定代表人:李文欣。委托诉讼代理人:付薇,女,1984年8月9日出生,汉族,袁州区人,住宜春市袁州区。被告:幸凡,男,1975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宜春市袁州区。原告宜春市汇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幸凡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宜春市汇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宜春市汇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宜春市汇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宜春市汇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周小燕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黄 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