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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822民初6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向某甲诉向某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桑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桑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822民初679号原告:向某甲,女,1933年8月4日出生,土家族,务农,住湖南省桑植县。被告:向某乙,女,1967年7月1日出生,土家族,务农,住湖南省桑植县。原告向某甲诉被告向某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向某甲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某甲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向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财产保全费820元,由原告向某甲承担。审 判 员  彭海波人民陪审员  陈德山人民陪审员  熊恩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