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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6民初34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黄柏怡与武汉百兴房友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南湖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柏怡,武汉百兴房友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南湖店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6民初3423号原告:黄柏怡,男,1953年7月1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住址武汉市青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婷,女,1981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被告:武汉百兴房友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南湖店,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南湖花园祥和苑D段商网。负责人:陈飞。原告黄柏怡与被告武汉百兴房友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南湖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黄柏怡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柏怡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柏怡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25元,减半收取612.5元,由原告黄柏怡负担。审判员  滕玉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雪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