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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执3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郑聪与苏州乐斯曼游艇有限公司、松本充定作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聪,苏州乐斯曼游艇有限公司,松本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执353号申请执行人:郑聪,男,汉族,1961年2月5日出生,住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徐汇区。被执行人:苏州乐斯曼游艇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渭塘镇玉盘路***号*幢***室。法定代表人:松本充男,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松本充男,男,日本国公民,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郑聪与苏州乐斯曼游艇有限公司、松本充男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苏中商外初字第0000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郑聪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住所地在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辖区内,本案由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执行更为有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提级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苏中商外初字第00005号民事判决书由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刘正芳审 判 员 边敬业审 判 员 蒋 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陆帅斌书 记 员 徐 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