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02执8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北京赫斯科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德州立天唐人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赫斯科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德州立天唐人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02执827号申请执行人:北京赫斯科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彼得.戈德史密斯职务:董事长。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13号院3号楼北京世贸广场工三三层B320-1.被执行人:德州立天唐人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童云峰,职务:董事长。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申请执行人建筑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已自行达成执行和解,且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2016)鲁1402民初20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树龙审判员 :刘世文审判员 :康建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 朱 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