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202执121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怀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邱清周、袁喜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怀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邱清周,袁喜艳,张洪亮,钟黎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202执121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怀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经开区德善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MA4L1W233T。法定代表人杨小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勇,男,湖南宏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邱清周,男,1979年3月2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袁喜艳,女,1980年1月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洪亮,男,196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钟黎华,女,1970年5月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怀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邱清周、袁喜艳、张洪亮、钟黎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向本院发出(2017)湘12执监37号执行裁定书,提级执行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怀鹤民二初字第501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发林审 判 员 沈玉权审 判 员 孙跃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向宏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