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民终27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童卫军、陈良栋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童卫军,陈良栋,张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7民终279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童卫军,男,1968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苗分分,河南振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良栋,男,196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国喜、周陆威(实习),河南千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玲,女,1968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现住驻马店市驿城区。上诉人童卫军因与被上诉人陈良栋、张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驿城区人民法院(2017)豫1702民初1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童卫军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苗分分,被上诉人陈良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国喜、周陆威,被上诉人张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童卫军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上诉人童卫军不承担民事责任,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中,对张玲和童卫军的身份信息描述错误;一审程序不当;上诉人童卫军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陈良栋答辩称:上诉人上诉无事实依据,理由不成立,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请求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张玲答辩称:同意童卫军上诉意见。陈良栋向一审法院的起诉请求:要求被告张玲、童卫军返还所欠原告借款467300元,支付原告2015年5月20日至起诉之日期间的利息186920元。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2012年11月8日、2014年11月13日,张玲分别向原告借款200000元、300000元,两次共计向原告借款500000元。后张玲返还原告32700元,尚欠原告借款467300元。2015年5月20日,张玲给原告出具1张借条,内容为:“借条今借陈良栋现金肆拾陆万柒仟叁佰元整(467300),利息2分张玲2015.5.20日”。另查明,张玲与童卫军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5年11月30日登记离婚。一审法院认为:原告据以支持其诉讼请求的证据是银行转款凭证和借条,张玲拒不应诉和抗辩,故对该证据的客观性,据以认定,原告与张玲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张玲应向原告返还该款,扣除原告自认的已返还的32700元,张玲尚应返还原告借款467300元。双方约定利息为2分,根据民间交易习惯,应认定为月利率2%,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张玲自出具借条之日的次日起支付利息。原告要求张玲支付处处至本案立案之日(即2017年1月5日),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被告张玲、童卫军原系夫妻关系,该借款发生时间在双方夫妻关系存续之间,童卫军没有证据证明该债务系张玲个人债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应认定为张玲、童卫军的共同债务,该借款应由张玲、童卫军共同返还。双方没有约定还款期限,且张玲向原告出具借条的时间为2015年5月20日,距其起诉之日2017年1月5日不足两年,故原告的起诉没有超出诉讼时效期间。判决:限被告张玲、童卫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陈良栋借款467300元及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自2015年5月20日起,计算至2017年1月5日止)。如果被告张玲、童卫军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340元,由被告张玲、童卫军负担。本院二审期间,被上诉人张玲提交了宾馆营业执照及装修公司打款条两张。其他当事人未提交新的证据。对双方二审争议的事实,与原审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张玲认可其向被上诉人陈良栋借款的事实,虽然诉讼时上诉人童卫军与被上诉人张玲已离婚,但张玲向陈良栋借款时,系在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童卫军应当承担还款责任。被上诉人张玲在二审期间提供的宾馆营业执照及装修工人收条,与本案没有关联性,不予采信。原审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审理本案,程序并无违法。综上所述,童卫军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340元,由童卫军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李光明审 判 员 贾保山代理审判员 袁玉慧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书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