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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6执15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上海星能厚百科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刘毅股权转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星能厚百科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刘毅,武汉瑞兴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瑞达信息安全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6执1580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星能厚百科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浦东新区枣庄路667号215室。法定代表人:庞志勇被执行人:刘毅,男,1954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被执行人:武汉瑞兴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洪山区关山街前庄村。法定代表人:胡桃枝,董事长兼总经理。被执行人:瑞达信息安全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昌区武珞路628号亚贸广场A座28楼。法定代表人:刘毅董事长兼总经理。关于申请执行人上海星能厚百科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毅、武汉瑞兴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瑞达信息安全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7)鄂0106民��53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刘毅、武汉瑞兴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瑞达信息安全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毅、武汉瑞兴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瑞达信息安全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上海星能厚百科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股权转让补偿款206800元,截至2016年11月21日的违约金571723元,自2017年6月19日的违约金99651.2元,自2017年6月20日至2017年7月20日的违约金14304元及迟延履行金1773.31元(以206800元为基数,自2017年6月2日至2017年7月20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利率),并承担诉讼费3559.25元,以上款项共计897810.76元。但被执行人一直未能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刘毅、武汉瑞兴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瑞达信息安全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及其他应得款人民币897810.76元,或查封、扣押其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彭 晖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熊振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