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2922民初6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马晒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康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晒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康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2922民初673号原告马晒某,女,东乡族,生于1997年1月19日,文盲,农民。甘肃省康乐县人。被告马某,男,回族,生于1993年1月5日,小学文化程度,农民。甘肃省康乐县人。原告马晒某与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晒某、被告马���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晒某的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经媒人介绍,父母包办,于2015年农历正月初八以乡俗举行结婚仪式,于2016年2月18日在康乐县民政局依法补办结婚登记。因双方系包办婚姻,婚前互相缺乏深入了解,对彼此性格、脾气、习惯等不了解,婚后双方没有共同语言,很少沟通。原、被告举行婚礼后20天左右,原告娘家在康乐县街道经营一饭馆,原被告在饭馆帮忙,三个月后饭馆再没有经营。原告回到家中干家务、照顾公婆,被告便去兰州打工。双方本就缺乏沟通,被告自从去外面打工后很少主动联系原告,间隔四、五个月回一趟家,回来双方也无话可说,第二天便又匆匆离开。结婚两年多来,此种情况没有任何转变,原告对婚姻已失去信心。2017年农历正月29日,因长时间没有回娘家,原告父亲打电话让原告回娘家。因语言不投,和被告母亲发生误会。自此原告一直在娘家居住,双方再没有联系过。综上,原告认为,双方系家庭包办婚姻,被告性格内向,不会沟通,两年多来经常在外打工,双方聚少离多,没有建立其真正的夫妻感情,也没有生育子女。夫妻关系名存实亡,请求法院依法查明事实,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马某辩称,被告与原告经人介绍于2015年农历正月初八以乡村风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双方同居后感情基础好,建立起深厚的感情,于2016年2月18日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未生育子女,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理由如下:一、原告在诉状中所述“相互缺乏了解,婚后双方没有共同语言”纯属无稽之谈。事实上,原告经常耍脾气、闹矛盾,但由于被告的宽宏大量,双方相处得很好。二、婚后不久,被告和原告一起去原告父亲经营的饭馆打工,打工前原告父母口头约定工资为4000元,原被告打工将近一年多,打工期间所挣工资至今分文未给,被告要求原告父亲依法给付被告劳动报酬。三、2016年起原告父亲多次向被告索要被告户口本贷款,被告拒绝后,原告父亲经常性故意为难被告,无故制造矛盾,严重干涉原被告的婚姻自由。四、被告和原告同居之前,原告及其父亲向被告索要彩礼40000元,金戒指一枚、金耳环一对、订婚礼钱2400元、订婚日子礼钱6400元、娶亲礼钱6000元,现被告要求原告依法返还被告彩礼。五、2017年农历正月二十九日原告在其父母挑唆下无故离家出走至今未归,期间被告去原告娘家叫过原告,但遭到原告父亲强烈的拒绝。综上所���,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根据,请求人民法院结合法律规定,辅以耐心细致的说服工作,维护一个本不该解体的家庭,保护被告的合法权益,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马晒某向本院提交证据有:原告身份证复印件及结婚证复印件,证明原被告是依法登记的夫妻,原告是适格的诉讼主体。被告马某没有向本院提交证据。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15年农历正月初八按习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双方同居生活。于2016年2月18日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未生育。原被告婚前约定,被告送原告彩礼40000元。原告陪嫁物折抵现金15000元。婚后没有发生过实质性的矛盾。2017年农历正月二十九日,原告父亲叫原告回娘家,由于被告母亲的不当言语双方���生误会,继而产生矛盾,原告居住娘家至今。2017年5月31日原告马晒某以离婚纠纷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和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告马晒某和被告马某未经登记而同居生活,而后补办了结婚登记。婚后虽然没有生育,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被告之间没有发生实质性的矛盾。双方父母之间因言语不和而引发矛盾,原告遂起诉离婚。综上。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婚姻双方当事人理应互谅互让,共同维护夫妻感情。双方亲属间更应当相互理解、相互包容,共同维护家庭和谐,社会稳定。原告起诉离婚的理由不合理,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马晒某与被告马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马晒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马永伟审判员 石生应审判员 毛娟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马 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