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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002执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高河与金鑫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河,金鑫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002执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高河,男,1955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被执行人:金鑫,女,1970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本院在执行高河与金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冻结了被执行人金鑫的工资收入275000元,又查,被执行人名下已无可供执行有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长河审判员  王雪皎审判员  刘延常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白 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