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02执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高河与金鑫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河,金鑫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002执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高河,男,1955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被执行人:金鑫,女,1970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本院在执行高河与金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冻结了被执行人金鑫的工资收入275000元,又查,被执行人名下已无可供执行有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长河审判员 王雪皎审判员 刘延常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白 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