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922执2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瓜州县伟莹建材有限公司与王登高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瓜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瓜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瓜州县伟莹建材有限公司,王登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甘肃省瓜州县人民法院p t ; ” > 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922执226号申请执行人:瓜州县伟莹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国栋,经理。被执行人:王登高,男,住瓜州。申请执行人瓜州县伟莹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登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瓜州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甘0922民初17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王登高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瓜州县伟莹建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冻结被执行人王登高所有的位于甘肃省瓜州县渊泉镇邮电巷社区33号楼212室(矿管局家属楼)房产一套的产权过户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裁定如下:王登高所有的位于甘肃省瓜州县渊泉镇邮电巷社区33号楼212室(矿管局家属楼)房产一套的产权过户手续,冻结期限为两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王喜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杨满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