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02执1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钟永涛与郑伟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永涛,郑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502执158号申请执行人钟永涛,男,1975年2月14日出生,满族,农民,现住通辽市,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郑伟,男,1979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通辽市,公民身份号码×××。申请执行人钟永涛与被执行人郑伟追偿权纠纷一案,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502民初68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伟于2016年1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郑伟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钟永涛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502民初688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马德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天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