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监字第00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王士洪、张晓莉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士洪,张晓莉,王文斌,王立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监字第0009号再审申请人王士洪,男,1942年出生,回族,住宁河区。被申请人张晓莉,女,1958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宁河区。原审被告王文斌,男,1971年4月13日出生,回族,住宁河区。原审被告王立华,女,1970年10月9日出生,回族,住宁河区。再审申请人王士洪与被申请人张晓莉、原审被告王文斌、原审被告王立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宁民初字第3457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了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王士洪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审 判 长 关长松审 判 员 李卫平人民陪审员 顾晶晶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永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