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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涧民三初字第1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宋卫生、宋文生等与晋红凯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卫生,宋文生,晋红凯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涧民三初字第189号原告:宋卫生,男,1976年7月14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河南省周口市太康县人,无业,住洛阳市涧西区。原告:宋文生,男,1978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河南省周口市太康县人,无业,住洛阳市涧西区。被告:晋红凯,女,1962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西工区。委托代理人:尤佳迪、王亮,河南智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宋卫生、宋文生与晋红凯为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8日立案。原告宋卫生、宋文生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卫生、宋文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卫生、宋文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984元,减半收取计4992元,由原告宋卫生、宋文生负担。审 判 长  卫艳霞人民陪审员  焦治弘人民陪审员  于国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杨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