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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91民初482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芝兰雅烘焙原料(无锡)有限公司与无锡丰凌博新能源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芝兰雅烘焙原料(无锡)有限公司,无锡丰凌博新能源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91民初4826号之二原告:芝兰雅烘焙原料(无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5728705441U,住所地无锡市锡山经济开发区友谊北路312号。法定代表人:JOSEPHUSMARIEGEORGESNIJDERS,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陆俊,江苏闳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祝莉,江苏闳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无锡丰凌博新能源设备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32373265-2,住所地无锡市新区锡贤路78号。法定代表人陆建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黎宏,江苏衡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芝兰雅烘焙原料(无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芝兰雅公司)诉被告无锡丰凌博新能源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凌博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原告芝兰雅公司于2017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芝兰雅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芝兰雅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9860元,减半收取4930元,保全费2720元,共计7650元(此款已由芝兰雅公司预交),由芝兰雅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雷海亮代理审判员  毕 俊人民陪审员  唐振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何彦霖 微信公众号“”